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 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實際年齡計算至開始考試前1日)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2.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3.中華民國78年12月29日土地法第37條之1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從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業務,且於修法後仍繼續執業未取得證照,並有地政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者。
考試科目&成績計算
一、成績計算及錄取(及格)標準
1.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
2.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共同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共同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10 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3.本考試應試科目有1 科成績為0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50 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二、考試科目
類科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地政士 |
◎1.國文 |
1.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
【註】:「◎」採申論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其餘採申論題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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