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地政士,即過去習稱的「土地代書」,因民國90年10月通過的「地政士法」而正名。此外,地政士法即明定,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建立地政士之證照制度,明定地政士執業資格之取得,應依法考選銓定。 

地政士須通過專技普考始能執業,業務範圍為接受房地產權利人及義務人委託,代辦申請土地登記移轉之業務, 地政士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四年,四年屆滿前必須完成政府認可的專業訓練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換發新照,才能執業。亦即今後每四年須換照一次,且須有政府認可的專業訓練。

地政士法第22條規定,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亦即可只要有地政士的簽證,不動產出賣人不必出具印鑑證明,如此一來印鑑證明可望由地政士的簽證制度取代而走入歷史。


地政士業務性質:

(1)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2)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3)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4)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5)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6)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7)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若已考取地政士執照及擁有豐富的實務經驗者,相信對地政等相關事宜,有高度的了解及人脈。但不動產經紀人的證照與地政士的業務工作息息相關;而不動產經紀人同時具有地政士執照,也等於可以將更多代辦費及專業手續費賺入自己的口袋!如果同時持有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人的執照,在服務或獲利的角度上,都將更上一層樓!

尤其這兩種證照考試科目多數雷同,二者皆屬於不動產證照普考。若能同時取得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人執照,堪稱為不動產高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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